今年4月,是全国第17个税收宣传月,目前也正是企业面临按旧企业所得税法汇算清缴和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预缴第一季度税款的时间,如何在两法并轨的时期清楚地计算企业所得税?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大连市国税局总会计师吴杰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并和广大市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吴总,首先欢迎国税局的相关人士能作客“在线访谈”栏目。
吴杰:主持人好。网民朋友好。很高兴来到“在线访谈”和市民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吴总,能不能请您先介绍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吴杰:好的。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59条。
吴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12月6日,温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共计八章133条。
主持人: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有哪些大的变化呢?
吴杰: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主持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吴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吴杰: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逐条逐项细化,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重大政策,具体包括: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优惠方式和优惠管理办法等;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具体包括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纳税地点,预缴税和汇算清缴方法,纳税申报期限,货币折算等。
主持人: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设想是什么?
吴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明确,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规定。比如实施条例中仅规定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没有对各种形式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予以具体明确;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所得税管理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针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二十多年的税收立法实践,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通过这样制度安排,形成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三个层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惯例、便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网友:08年以前在开发区内设立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减低税率的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后如何适用?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 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国发[2007]39号)
网友:向境外投资者分配的税后利润还需要征税吗?
国际税收管理处叶卿副处长: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新法规定总、分支机构自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子公司是否也可以自动汇总缴纳?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属于两个居民企业,不可以汇总缴纳。
网友:08年设立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征收管理处倪福兰副处长: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如果企业请境外公司来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劳务,已经构成常设代表机构的情况下,企业对外支付价款时需要为对方代扣税款吗?
所得税处于家庆副处长: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得税处于家庆副处长: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处于家庆副处长: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网友: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我公司就有两家分公司设在深圳和厦门,适用18%的税率,可是目前的申报表A类和分配表(包括网上申报)都是应纳所得税额的表,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这种情况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什么表申报?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仍然用A类申报表,不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查账征收的具体情况。谢谢!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查帐征收的条件是企业能够按照会计和税法的要求,设置帐簿,提供纳税资料,纳税资料包括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收入,可以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网友:请问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没有新的优惠政策。前期政策执行至08年末。
网友: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问题,我公司总机构在大连,有两家设在外省的分支机构今年已不再经营,没有收入只有少量费用产生,正在办理注销,哪么这个分公司是否也要在当地预缴税款?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没办理注销以前还需要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要求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税款;分公司撤销后,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网友:我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外资企业,未进行生产型认定,08年以后如果认定为生产型的话,还可以享受免二减三政策吗?谢谢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如果2004年成立时就已经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是因为认定手续未办理,2008年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话,可以享受两免三减政策。如果2004 年成立时被认定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2008年以后,不再享受两免三减政策。如果是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兼营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后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年度的两免三减政策。
网友:假如国外企业在大连有个机构,国外派人过来给企业提供检验服务,企业需要支付检验费,国外企业收取的这部分检验费与它在大连的机构应该没有关系,企业是不是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以上条款,你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税率是10%。
网友:我是一内资企业,受一外国企业委托转让其在国内的一项房产,想问一下这笔转让款我在汇出国外前还要代扣税款吗?如何交税?有具体时间限制吗?
征收管理处倪福兰副处长:需要代扣税款的。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网友:国税发[2001]124号文第一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在新税法实施后还有效吗,这个政策对外資企业也有效吗?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原文件已经作废,农业企业免税按照新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执行。
网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家禽的饲养、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公司是种鸡饲养、鸡雏孵化、饲料产销、肉鸡屠宰加工一条龙及熟肉制品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我公司种鸡场孵化场从事家禽的饲养项目。肉品加工厂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都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请問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税务局审批减免?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新法条例规定肉品加工、饲料产销不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审批,等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具体的减免税操作程序后才能明确。
网友:08年新成立的企业,预计第一季度是亏损的话,还需要申报吗?
国际税收管理处叶卿副处长:《条例》第129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以,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进行正常申报。
网友:我们是商业公司,在中山区、沙河口区、甚至沈阳都分设了几个连锁经营机构,所得税可以汇总缴纳吗?
国际税收管理处叶卿副处长:《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对汇总纳税又进行了具体规范。该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你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但是否就地预缴还要进行判断,建议你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网友:企业是2月中旬成立的,一直没有开展业务,现在想办理注销,听说还需要办理所得税汇算?我们从成立到现在也不足一年呀?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应该依法办理。《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网友:我们是一家德国独资企业,业务都是用欧元核算的,主管局说不能用欧元缴税,必须以人民币计算缴税,那我以什么价来折合人民币?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税法》第56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条例》第130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去年四月,公司在国外的总部派人过来,给我们提供技术指导,现在一年了,按照约定,公司本月需要给这些人支付工资,想问一下,我们把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支付给国外总部,是否需要代扣税款。
国际税收管理处叶卿副处长: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提供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网友:我们是软件企业,一直没有获利,新所得税税法执行后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网友:我们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软件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么?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不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优惠是:生产型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局核准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10年底之前,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网友:我是一新成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想问一下现在的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怎样缴纳?
国际税收管理处叶卿副处长: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方式有三种:查账征收、核定利润率、按经费支出征收。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您的征税方式。
网友:看报纸上说有新政策,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优惠政策,我们企业自行投资股票市场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税?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企业自行投资股票市场取得的收入不免税。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友:大连日报报道说所得税对外分配利润暂不征税是指哪一部分?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是指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我们是一个内资企业,08年以后从另一家内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利润是不是免税的?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网友:外国企业来自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对外付汇之前还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吗?税率是多少?
国际税收管理处叶卿副处长:是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如果是两国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低税率的,按税收协定的低税率执行。
网友:新税法执行后原来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都没有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想问一下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界定?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网友:国税发[2001]124号文第一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我是一家外资投资,种鸡饲养、鸡雏孵化、饲料产销、肉鸡屠宰加工一条龙及熟肉制品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在可以申请2007年度的所得税减免吗?
国税局国际税收处叶卿副处长:2007年度以前,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没有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
ssy: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时候不卖商品,只为客户提供代办手续和贷款担保服务,收取手续费和代办费,就这部分收费应该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国税局国际税收处叶卿副处长:如果与销售商品有关的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与销售商品没有关系的,则征收营业税。
网友:肉鸡屠宰加工能包括在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
国税局国际税收处叶卿副处长:农产品初加工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农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协商确定,待下发正式文件后才能明确。
网友:您好,如果我企业捐款给希望小学,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于家庆副处长:直接捐款给希望小学不可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网友:我公司06年成立,当年多交所得税1.2万,07年没有收入,现在想废业,所得税能退吗?手续咋办?
国税局所得税处宋春毅:如果确属多缴的税款,按照《征管法》规定,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也可以在企业清算时,一并计算,多退少补。
网友:以前年度亏损的小规模企业可以实行查账征收吗,实行查账征收是否可以减免以前年度亏损啊?
国税局国际税收处叶卿副处长:是否实行查帐征收不按企业规模和是否亏损来鉴定,而是看企业是否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只能按照税法要求五年内弥补,不可能减免。
网友:08年还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吗?必须在园区内成立吗?
所得税管理处宋春毅: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区域的限制。
网友:您好,我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以一次性进入企业费用吗?
于家庆副处长:不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47条,如果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网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08年还是加计扣除吗?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网友:我企业有安置残疾人,在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网友:企业为员工交纳的五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于家庆副处长:根据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网友:企业对外转让自己的专有技术,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处倪福兰副处长: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友:我们公司是2006年12月31日成立的,经营期是20年,注册类型是生产性外资企业,主要从事海洋工程及船舶产品领域的控制系统、电气、仪表及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及调试。2007年11月以取得第一笔安装收入(非生产性收入)做了开业认定,但至今仍末获利,那么08年两税合一后,还能再享受税收优惠吗?
征收管理处倪福兰副处长:《税法》第5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也就是说,你公司可以享受过渡期政策,因为没有进入获利年度,所以从2008年起就认定为免税的第一年,2009年时免税的第二年;2010年至2012 年是减半征收的三年。
网友:07年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是每人每月1600元,从08年起还有新的规定吗?
于家庆副处长:您好,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网友:您说的工资薪金具体包括哪些?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网友:08年两法合并后,还有再投资退税的政策吗?我企业是用06年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08年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征收管理处倪福兰副处长:08年取消此政策。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网友:您好,我们的企业取得上级部门的财政拨款,此款项是不征税的,想问一下,如果用这部分款项购买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不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网友:听说从08年开始,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有新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所得税管理处于家庆副处长: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网友:08年我想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在哪儿交?
征收管理处倪福兰副处长: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应在地税申报缴税,其他新办企业均需要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由于时间有限,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非常感谢市国税局的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与我们进行税法交流,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