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15 消费者权益宣传的普及,消费者和厂家或商家的关系没有人不清楚,但是小区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肯定的答案。新闻媒介讨论这个问题时也常常摆出中立的立场,将一些本应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只是报道出来让人们思考而不敢做结论。 例如:近期报纸刊登了一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不交管理费而停业主水电的纠纷,我认为答案应该是明确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里只是代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收取水电费而赚取劳务费,是否向业主提供水电服务,是由业主与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买卖关系确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绝对没有权利决定是否向业主提供这些服务。管理公司与住户是买卖关系,管理公司出卖的是劳务,业主购买的是服务,这种买卖关系同其他买卖一样,应该以合同或合约的形式确立,发生纠纷只能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任何人都无权执行“家法”,也无权强制对方执行自己单方面的要求。 又如: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经常会遇到向发展商缴纳了全额房款而不能拿到钥匙的情况,